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章庭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5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章庭祥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及行使偽造護照等罪,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規定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遽行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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