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73號上訴人甲○○
(現因他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就此上訴人應表明之,本院方能視上訴人不服之程度,裁定應補繳之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劉雪惠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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