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黃鳳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何上苑 │雲林縣雲林郵局│109年5月28日│101,100元│U0000000│││1│││││││├─┼─────────┼─────────┼───────────┼─────────┼────────┼──┤│00│何上苑│雲林縣雲林郵局│109年5月28日│10,000元│U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