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黃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焜今鄭源誠 (歿)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鄭焜今即鄭源誠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鄭焜今即鄭源誠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又查鄭焜今即鄭源誠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有無人繼承之情形,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到院,聲請人嗣後陳報相對人鄭焜今即鄭源誠並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且聲請人亦無意願聲請選任,是以本件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聲請人亦不補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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