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清算人)被告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政徹 被告 陳鵬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請求原告返還代墊訴外人高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報酬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聯華公司請求原告返還代墊:⒈直接人力投入成本2,340,000元;⒉間接人力投入成本1,446,000元;⒊差旅費用214,000元,合計4,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核其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總額為準,核定為6,310,000元【計算式:2,310,000元(第㈠項聲明)+4,000,000元(第㈡項聲明)=6,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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