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3號

聲請人 劉名仁

相對人 施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但二紙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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