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3號
聲請人 劉名仁
相對人 施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但二紙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3號
聲請人 劉名仁
相對人 施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但二紙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