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65號

原告 梁惠娟

被告 余信宗 生前住○○市○○區○○街00號,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信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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