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簡字第209號抗告人 邱黃貴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峻銘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