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511號

原告 湯郁慧

被告 張紹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6日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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