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憲雄法官楊佩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