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