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5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15061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禹伶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0,878元,及其中新台幣114,101元,自民國9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4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