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 楊志傑 即被告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志傑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收受原審判決(見原審卷三第748頁),雖於同年12月23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69頁),經原審法院通知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已於101年1月2日送達被告楊志傑,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2頁)。職是,被告楊志傑應於101年1月14日之前,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惟被告楊志傑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