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告 王清謀

訴訟代理人 王麗芳

被告 謝美櫻

廖人演

曾招雄

童淑娟

蕭子明

林國銘

陳忠豪

楊建華

朱雅鈴

黃才容

楊秀玲

吳富美

李隆基

馬發輝

林慶華

廖雯杏

胡碧玲

林琇丹

洪秀儀

劉正輝

陳仕昌

陳錚妏

陳錚吟

陳佳君

林惠芬 (即 程琮偉 之承當 訴訟人)

蔡春霖

張恩華

楊春絨

熊春蓮

林奕瑤

王鳳娥

劉壬祝

楊聰和

楊進福

孫筱姍

郭建宏

洪淑津

張志維

郭建志

蔡宏勇

葉合祥

蔡曜安

陳佳萱

廖源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被告 賴柏諺

賴承均賴冠榮

李文耀

王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2月18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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