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告 王清謀
訴訟代理人 王麗芳
被告 謝美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被告 賴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2月18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