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訴人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本、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97萬1,737元,反訴部分為1,026萬6,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0萬5,153元、15萬3,564元,合計25萬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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