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所犯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示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3與附表1、2所示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