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件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1295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4;7至8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1至4;7至8所載。
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件編號3、4、7、8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件編號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至4;7至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3、4、7、8與附件編號
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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