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原告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崎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58,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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