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澤具保人蘇萬金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萬金因受刑人林宏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人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人蘇萬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在法務部矯正司臺中看守所羈押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按送達於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人指定受刑人林宏澤應於100年12月6日到案執行之通知書係於100年11月18日送達至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大庄3號蘇萬金之戶籍地,由同居人 蘇彩霞 即蘇萬金之姑母收受一節,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其送達並不合法,具保人既未受合法通知,自無從準時帶同被告到庭,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