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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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何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 石雲巖 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於民國106年12月9日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第8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改對照表為憑,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所為之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信徒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信徒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董事會認為││董事長召集之。│有必要,得以召開臨時信徒大會,由董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會認為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