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彭秀鈺
賴建誠 賴玟 如 賴文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被告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即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2萬6,360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52萬6,
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7地號土地│3,272.11│││15萬2,698元│├─┼───────────┼────┤220元│7/33├───────┤│2│115地號土地│8,007.04│││37萬3,662元│├─┴───────────┴────┴──────┴─────┼───────┤│合計│52萬6,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