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枝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