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甲○○(即 邱張阿垠 被告 江志江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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