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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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鳳林簡易庭判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