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222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弄80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高雄縣仁武鄉仁武村32鄰仁信巷201弄8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