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420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欣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及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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