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2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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