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3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該案件係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對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即不得提起第三審抗告,雖本院誤載得抗告,但被告並不因此取得抗告權,其逕行抗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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