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林泰璋 0000000000000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8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9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0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1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2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3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5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6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7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8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9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0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2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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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裁2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3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7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8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9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10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11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12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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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從事安裝電器之輔助工作及受雇於攤販販賣魚14貨,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15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4,200元,低於本院開始16更生裁定中認列之收入27,000元,參酌其過去勞保投保薪17資均低於27,000元,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18應以27,000元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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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4名子女年約17歲、15歲、11歲、7歲,扶養義務20人有2人,其收入27,000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8,000元,餘2119,000元供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者每月必要支出,低於新22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23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已撙24節開支,且其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全25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26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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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8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9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0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1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2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3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第二頁1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2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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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4官提出異議。
5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6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7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8
壹、更生方案內容
9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76,000元10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082,252元1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12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13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14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15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16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17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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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9
(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1,353元21
(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1,220元23
(0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1,386元25
(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547元27
(0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375元29
(0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3,090元31
(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29元2
參、補充說明3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5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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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7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8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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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0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1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2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3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4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5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6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17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8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