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菊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現在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18、25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103房。如未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前取具並繳納上開保證金,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秋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已有販賣毒品前科紀錄,而本案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被訴23次販賣二級毒品,可預期將來判決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有相當理由認有反覆實施販賣毒品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罪嫌,均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被告經訊問後雖自白認罪,並表示悔悟之意,然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能因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而減輕,然以本件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查獲持有毒品數量,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則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本案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被告對犯行已自白不諱,衡諸被告有固定居所,又被告羈押至今,對其犯行之嚴重性應已知所警惕,兼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如能提出相當保證金,以確保其於後續審判及執行時能確實到案,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被訴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取具並繳納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居所。如被告未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前取具並繳納上開保證金,則其覓保無著,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3年8月28日起延長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