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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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債權人新象物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秀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麗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麗雪現設籍於雲林縣北港鎮,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可憑,且債權人亦未陳報債務人位於臺中市之其他實際住居所地,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