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文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張文宏通信貸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文宏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通信貸款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所載,債務人張文宏已清償7期之款項,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8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依本金新臺幣(下同)299,703元計算之依據,債權人於110年9月9日民事更正狀,仍主張就債務人張文宏各期清償時尚未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先抵銷,且未提出先於本金抵充違約金之依據,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