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仁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喜梅 被告 簡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