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告 林家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駿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