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9號原告 陳建行 (即 陳添樹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陳 張秀英 (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 簡陳幼 (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1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郭本義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及最新住居所址,並就本件為妥適之聲明、追加應為被告之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