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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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債權人 徐弘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憶珊曾品安吳玉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曾品安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
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提出債務人曾品安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轉帳35,103元、41,105元、29,987元等三筆轉帳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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