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71號聲請人 趙錦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71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馬來西亞證券│03-D0-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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