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5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巧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