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994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孫裕盛 債務人 孫裕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查得債務人孫裕盛已於民國112年3月26日退保,而債務人孫裕強之勞保,係投保於第三人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債權人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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