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瑞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瑞鳳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補充更正為「而茁壯創能公司又將該債權售讓予仲信資融公司蔡瑞鳳 明知在…」、第11行「2月25日」更正為「1月20日」,證據部分補充「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瑞鳳(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機車,卻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地位將該機車質押予當鋪而侵占入己,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核屬其犯罪所得,而被告陳稱我有跟當鋪借錢,我就將車子拿去當鋪質押等語(見偵卷第28頁),然卷內尚乏證據證明被告因此而取得對價若干,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21號被告葉瑞鳳(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瑞鳳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之特約商「茁壯創能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款新台幣(下同)11萬0232元,約定分36期清償,每期金額3062元,而茁壯創能公司又將該債權受讓予仲信資融公司,明知在未全部清償價款之前,僅具有該車之使用權,竟於繳納11期之後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將該機車典當予某不詳當鋪,以此擅自處分之方式將該機車侵占入己。嗣因葉瑞鳳未依約繳付分期價款,仲信資融公司始發現該機車已於110年2月25日過戶予他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葉瑞鳳坦承不諱,並有仲信資融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零卡分期申請表、應收帳款收買合約書、繳款明細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函覆之車籍、車主及異動歷史查詢單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檢察官毛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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