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智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莉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493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莉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莉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審易卷第24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者審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商,個人資力雖非明顯不佳,然鑑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告訴人為上所述之和解,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考量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期能使被告於上課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資警惕,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按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原於105年
7月1日後,不再適用。然商標法第98條嗣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已施行,使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而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此部分自應優先適用。經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7493號被告黃莉華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莉華明知「HelloKitty(註冊/審定號:00000000)」、「MYMELODY(註冊/審定號:00000000)」、「LittleTwi
nsStars(註冊/審定號:00000000)」、「Gudetama(註冊/審定號:00000000)」等之商標圖樣,係由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碗、飯碗、免洗碗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竟仍基於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仍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因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間,透過大陸地區網路拍賣平台「淘寶網」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個約人民幣1至1.5元之價格購買並輸入如附表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再委由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黃莉華、 黃登宏洪詩禮王耀 晟、 遊世傑 、HUANG
WEICHENG( 黃偉誠 )、CHENYIHSIANG( 陳奕翔 )、HUANG
LICHIN( 黃莉錦 )、CHENMINGYU、YUSHINCHIEN等10人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自香港輸入12批(報單號碼:CX/06/0A4/6X867、6X869、6X872、6X875、6X881、6X884、6X887、6X895、6X901、6X904、6X910、6X913、提單主號均為:000-00000000、提單分號:0A46X867、0A46X869、0A46X872、0A46X875、0A46X881、0A46X884、0A46X887、0A46X895、0A46X901、0A46X9
04、0A46X910、0A46X91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進口。嗣經臺北關機動稽核組人員於106年4月1日,執行檢查勤務時,發現上開商品有異,當場扣押後並送請三麗鷗公司委任之商標權利鑑定人鑑定後,認係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莉華於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證明附表所示商標圖樣用於│││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飯碗等類別,現仍於商標專│││份│用期間內之事實。│││││├──┼────────────┼────────────┤│3│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證明扣案之1,776件商品經│││鑑定報告1份│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4│⑴黃莉華、黃登宏、洪詩禮│證明被告輸入如附表仿冒商│││、 王耀晟 、遊世傑、HUAN│品,且未為規避查驗,以其│││GWEICHENG(黃偉誠)、│及黃登宏、洪詩禮、王耀晟│││CHENYIHSIANG(陳奕翔│、遊世傑、HUANGWEI│││)、HUANGLICHIN(黃│CHENG(黃偉誠)、CHEN│││莉錦)、CHENMINGYU、│YIHSIANG(陳奕翔)、│││YUSHINCHIEN等10人之│HUANGLICHIN(黃莉錦)│││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CHENMINGYU、YUHIN│││影本共12紙│CHIEN等9人親友名義為快│││⑵ 黃麗華 、黃登宏、黃偉誠│遞簡易包裹報關等事實。│││、洪詩禮、陳奕翔、王耀││││晟之個案委任書影本各1││││紙││││⑶黃登宏、黃偉誠、洪詩禮││││、陳奕翔、王耀晟及黃莉││││錦之委任書各1紙││││⑷黃莉華、黃登宏、洪詩禮││││、王耀晟、遊世傑、HUAN││││GWEICHENG(黃偉誠)、││││CHENYIHSIANG(陳奕翔││││)、HUANGLICHIN(黃││││莉錦)、CHENMINGYU、││││YUSHINCHIEN等10人之││││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共││││12份││││⑸現場照片12張││├──┼────────────┼────────────┤│5│扣案如附表之仿冒商品│佐證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扣案之仿冒商品共1,776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檢察官林鋐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蓉蓉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塑膠碗│1,056個│├──┼────────────────┼──────┤│2│仿冒「MYMELODY」商標之塑膠碗│288個│├──┼────────────────┼──────┤│3│仿冒「LittleTwinsStars」商標之│288個│││塑膠碗││├──┼────────────────┼──────┤│4│仿冒「Gudetama」商標之塑膠碗│144個│├──┴────────────────┼──────┤│總計│177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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