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債權人 黃昱銜 債務人 凌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300,000元110年3月6日6%002208,000元110年4月8日6%003194,000元110年4月8日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