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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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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