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2年6月19日與債權人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得自債權人核准日起,於債權人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並約定貸款利率:按每日日終動支餘額,依月息
1.65%(即年息19.8%)計算,債務人應於每月21日計付上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8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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