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原告 陳芷瑛 被告 許凱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度金訴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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