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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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茂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茂昌住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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