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廖萬全 被告 何榮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0,832元【計算式: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20㎡101年公告土地現值30540元/㎡=0000000)+(同段765地號土地面積38㎡101年公告土地現值70000元/㎡=0000000)+(同段
777地號土地面積64㎡101年公告土地現值53938元/㎡=0000000)=12,830,832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清償730萬元。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30,832元【計算式:00000000+730萬=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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