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達鴻 、 林運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運臣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43、43-101、43-123、43-124、64、64-8、64-9、64-10地號及相對人林達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35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達鴻、林運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