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以信(HOYEESHUNSAMUEL)選任辯護人陳為元律師
周宇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以信(HOYEESHUNSAMUEL)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下午1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101大樓前廣場,持打火機燒損告訴人 陳石松 持有並擺放在該處之陳情用旗幟,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彭康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