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於民國97年5月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7年5月2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